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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基金注册服务协议


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个人投资者

乙方: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www.bdfund.com.cn

客服热线:400-085-288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1609-1610 邮政编码:200122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对其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或进行基金交易的行为。
2.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 基金交易账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5. 认购:指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申购:指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8.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1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2. 增开交易账号: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后,如需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万菱信开放式基金业务,应首先增开交易账号。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号、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基金分红方式、交易查询等。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由于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 其他可能导致甲方风险或者损失的事项。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完整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均应被视同为甲方本人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
4. 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按照乙方的规定开立基金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等)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的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有权且仅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否则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应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网上交易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 一旦甲方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其从事网上交易所须的账号和密码已经或可能被第三方获取或使用,应立即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因甲方怠于行使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2. 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3.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符合乙方网上交易要求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承诺采取其认为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3. 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有权机关的指令而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上方式签订《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2. 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
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3. 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上海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网上转账或支付等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有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
4.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以上。
5. 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直销中心柜台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甲方若修改其中任一密码生效后,其余密码也同时变更。
6. 委托提示
a)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投资者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7.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基金当日交易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5:00(认购期认购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7:00),如甲方在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或在15:00后进行资金支付,则其交易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提交交易申请和资金支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或迟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或迟延提供服务等;
4.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随时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修改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网上交易服务内容的修改无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即可立即生效。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d)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e)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所持有或所要认购/申购基金的管理人。
f)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h)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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